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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误差多少

尚* 河南-鹤壁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29 09:45:56 307人阅读

房产面积误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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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鹤壁

解析: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如出卖人所交付之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的话,则应依据合同内容进行处理;若合同未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3%,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出卖人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需向买受人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024-10-29 12: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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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的国家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卖方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存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对应面积不符现象时,如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买方有权要求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同时,对于买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对此类请求,法院将会予以支持。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2024-10-29 11: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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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房屋面积误差国际标准的制定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出卖方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偏差时,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受方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当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2024-10-29 11:06:19 回复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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