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构成“胁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自己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造成为难(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2、对方基于为难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合同的行为。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很难认定。
在此,穆律师提醒大家,“口说无凭”是个不变的规律,任何我们要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佐证。若真是基于别人的胁迫而自己不得已不为的时候,在行为发生之前以及过程中,因尽可能的通过音频、视频或相关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朋友迫于威胁、恐吓的压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协议才能被撤销。而在拆迁中所谓的一般很难达到合同法中规定的欺诈、胁迫的程度。
所以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不要盲目的签字,对所有的签字行为都要负责,签订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如果真是由于威胁、恐吓的压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到时,被拆迁人是需要对于对方的威胁、恐吓等行为进行举证的,如果证明不下对方的这些行为,不会支持的。如果已经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之后觉得拆迁补偿少,以自己在“”下签署的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一般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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