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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反手能是正当防卫吗

陈* 四川-南充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07 01:44:20 403人阅读

被打反手能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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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之后是否能进行自我防卫,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正当防卫具备四大要素: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其次,其必须正处于实施过程中;再者,防卫行动须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初衷;
最后,防卫行动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若反击行为仅为阻止侵害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视为正当防卫。然而,如反击行为过激导致对方受伤,很可能已超出了合理范围。比如,他人只是轻轻推搡,你却使用武器将其重伤,这样的行为往往无法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总而言之,判别是否正当防卫需依据实际状况和情节来决定。

2024-11-07 0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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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南充

讲道理,咱被人打了之后,能不能算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得看实际情况。说起正当防卫,它得满足几个条件才行:首先得有坏蛋在欺负你;
其次,这个坏蛋得正在欺负你;然后,你还手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你还手的时候,动作别太过分,别把人家打得太惨。要是你被打了,还手只是为了阻止他继续欺负你,而且你也没把人家打得太狠,那你可能就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你还手的时候下手太重,把人家打成重伤或者更严重的话,那你可能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比如说,要是人家小声地推了你一下,你却拿起棍子用力打他,结果他变成了重伤,那你就可能有点问题。所以说,真正判断正不正当防卫,还是要看实际发生的事情和你怎么做的。

2024-11-07 04: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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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法律上,被人打了以后能不能反击一下?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想要算得上正当防卫的话,得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你得遇到不法侵害;
其次,这个不法侵害还得正在发生着;还有就是你打击他,肯定得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别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你的还击方式也不能太过于暴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你带来太大的伤害。举个例子,假如你被打了,然后你只是轻轻地回击了一下,阻止了对方继续伤害你,而且你的力度并没有大到让对方受重伤,那这种情况下,你的还击可能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你的反击太过激烈,导致对方受伤严重,那就可能不算正当防卫。比如说,对方只是轻轻推了你一把,结果你却拿起棍子狠狠地打了他一顿,让他受了重伤,这种情况通常就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了。所以说,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还是得根据实际发生的事情和你采取的行动来看的。

2024-11-07 03:1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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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法律领域中,遭受人身攻击后采取反击措施能否合理地被解读成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考虑。然而,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素:即存在真实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并对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受害者实施反击行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其所采用的防卫手段并未显著超越必要的限度。举例来说,若在遭受暴力袭击时,受害者的回击仅限于制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并且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重大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反击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受害者的反击行为过于激烈,以至于对加害方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便很可能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比如,当对方只是轻轻推搡时,您却使用棍棒等武器对其进行猛烈打击,最终导致其重伤,那么这样的行为通常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2024-11-07 02:28: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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