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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十个月刑期最多能减刑多少

樊** 吉林-长春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1.11 06:18:57 492人阅读

一年十个月刑期最多能减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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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刑期的罪犯,减刑幅度有限。一般而言,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一半,这种情况下最多可能减刑九个月上下,不过减刑要综合考量罪犯服刑表现、悔改情况等因素。

2024-11-11 08: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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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长春

有个罪犯,被判了一年十个月的刑期。他能减刑的幅度可没多少。为啥这么说?一般的情况,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那可不能少于原来判刑期的一半。按照这个算法,一年十个月的一半,差不多就是九个月左右,所以他最多可能也就减刑九个月的样子。不过,这减刑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减的,得综合着罪犯在监狱里的表现,有没有悔改啥的这些因素一块儿考虑才行。

2024-11-11 08: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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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刑期的罪犯,减刑可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那幅度是相对有限。为啥这么说?因为,这里面有个规定,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按照这个规定来算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最多大概也就减刑九个月左右。不过,这减刑可不是只看刑期就完事儿的,还得综合考量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没有悔改的情况之类的因素。

2024-11-11 07: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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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刑期的罪犯而言,其可减刑的幅度相对受限。通常情况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据此,在此情形下,至多可能减刑九个月上下。不过,减刑需综合考量罪犯的服刑表现、悔罪状况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11-11 07:42:2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解答如下,
一、十年刑期最多减刑几年必须实际执行五年,所以最多减五年。减刑的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二、有期徒刑减刑的幅度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2号)第5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可见,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是并列关系,二者具备其一,即符合减刑的表现要求。根据本院实践,具体减刑幅度的确定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获得行政奖励次数多少,将“确有悔改表现”分为“一般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三个档次。“立功表现”应与“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为同一档次。获得表扬奖励2次以上的可视为有“一般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2个月。同等悔改表现档,每多1次表扬,提高幅度2个月。1次记功相当于2次表扬。交付执行时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档次确定,由于刑期较短,所需行政奖励次数比照上述案件减半。
2、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的,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获得1次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1至2个月,获得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3至4个月。
3、减刑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减刑应当从宽,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过失犯罪罪犯、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的罪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的罪犯减刑可以从宽,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
4、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涉黑犯、在内又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及其他被限制假释的罪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3至6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逐次缩短减刑幅度。主犯、二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因余漏罪被加刑的罪犯、缓刑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1至3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不再缩短减刑幅度。
(二)“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一般一次减刑可以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具体减刑幅度采取“立功、重大立功与确有悔改表现相结合,综合考量”的办法确定。
1、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在有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至1年零6个月。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重大立功表现程度不同,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零3个月至1年零9个月。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6个月至2年。
4、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同时具备的,以重大立功表现为准,再具体确定减刑幅度,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9个月至2年。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对十年刑期最多减刑几年已经有所了解了,即使可以对罪犯进行减刑,但减刑之后也会有一个最低服刑年限的要求,因此,要是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话,此时一般最少要服刑5年,换言之最多只能减刑5年。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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