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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鉴定

刘** 湖北-孝感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1.11 11:20:12 426人阅读

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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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受事故伤害或者依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24-11-11 14:3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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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工伤认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的。你想,职工要是出了事故受了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成职业病了,这时候,职工所在的单位就得在事故伤害发生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开始算,30天内就得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要是这个用人单位不按这个规定去提出申请,那受伤的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开始算,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4-11-11 14:1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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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孝感

职工要是发生了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了,这时候,所在的单位得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开始算,30日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一般就是在这个部门进行的。不过,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这个申请,那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就可以出马,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也是可以的。

2024-11-11 14: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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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工伤认定一般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依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4-11-11 12:42:12 回复

(一)关于为工伤认定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能否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前,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实际是为了确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当中为了确认工伤而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权。因此,凡是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均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本案二审法院最初的意见就是不应受理,但职工为了其他原因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管是为了工伤认定还是为了其他原因,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在遵照“先裁后审”的规定后,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对劳动关系的确认,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法实施以来,一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依然受劳动法调整,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也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由。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纠纷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将这类案件以是否是为了工伤认定而进行不同的处理,无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情理可言。随着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实施,应该讲,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将不再成为问题,司法实践中不会再出现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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