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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在受伤多长时间范围内为有效认定

杨** 重庆-大足区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1.22 07:12:53 352人阅读

工伤认定在受伤多长时间范围内为有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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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可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得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30天之内就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用人单位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那么在这期间要是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之类的相关费用,可就都得由这个用人单位来承担。
再说说职工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还有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1年之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是超过了1年的期限,那就很有可能会面临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所以,那些受伤的职工以及他们的亲属们,一定要特别注意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别因为一时疏忽而错过了申请的时间,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024-11-22 12: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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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那可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哟。就好比说,用人单位就像是那个“大管家”,得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起,30天之内赶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这“大管家”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那可就麻烦,在这中间要是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之类的费用,那可都得由这个用人单位来负担。
再看看职工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还有工会组织,就像是职工的“坚强后盾”,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之内,那可是可以直接朝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是超过了1年这么长的期限,那可就很有可能面临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这就相当于失去了一把保护自己的“大伞”。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工厂里不小心受了伤,要是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之后员工治疗的费用就得由用人单位掏腰包。而要是员工自己或者家属没在1年之内去申请,那以后想再认定工伤就难,就像错过了一辆只能坐一次的班车,再也没办法回到那个可以认定工伤的时间点。所以,受伤的职工及其亲属一定要特别注意,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能好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马虎大意。

2024-11-22 11:2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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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开始,或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那一天起,用人单位就得在30天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要是用人单位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那么在这段时间里要是出现了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之类的费用,可都得由这个用人单位来承担。
而职工本人,或者是职工的近亲属,又或者是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天起,1年之内都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哟。要是超过了1年的期限,那可就很有可能面临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所以,那些受伤的职工以及他们的亲属们,一定要特别留意,要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22 10:2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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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可是有明确的规定哟。用人单位,得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那一天起,30天之内去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要是用人单位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那在这中间要是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之类的费用,可就都得由这个用人单位来承担。
而职工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还有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的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1年之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要是超过了1年的期限,那就很有可能会遇到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所以,受伤的职工以及他们的亲属一定要多留意,得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因为疏忽大意就错过了申请的时间,不然到时候可就麻烦。一定要把这个时间规定记清楚,及时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11-22 08:56: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的量刑标准: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果当事人需要就调解协议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一是不属于人民受理案件范围的,二是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三是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是涉及适用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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