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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

罗** 山东-济南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1.25 10:21:56 310人阅读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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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有以下这些:
其一,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就像有些人觉得工伤认定部门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这件事上出现了错误,可能是认定的标准不准确,或者对一些关键的工伤构成因素考量有误。
其二,针对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诉讼。比如说在认定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又或者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认定,这就可能引发诉讼。
其三,对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而提起的诉讼。意思是在认定工伤时,关键事实的调查不够全面,存在疏漏,或者对一些事实的认定出现了错误,导致最终的工伤认定结果不准确。
其四,对工伤认定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诉讼。也就是原告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在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时出现了偏差,没有正确地依据法律来进行工伤认定。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必须清楚地指出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让诉讼更有说服力。

2024-11-25 13: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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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案由那可真是多种多样。就拿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来说,想象一下,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了伤,他满心以为工伤认定部门能公正地认定这是工伤,可结果却被告知不构成工伤,这员工肯定得炸毛。就好比你在路上好好走着,突然被一辆车撞了,你觉得自己肯定是受害者,结果交警却判定你没责任,你能不气吗?
再说说对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诉讼,那可真是太重要。要是在认定过程中,工伤认定部门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都不给保障,就直接下结论,这就跟法官审判不允许被告辩护一样荒谬。还有要是没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认定,那员工的权益可就被无限期地搁置了,这可不行。就好比你去办个证件,明明规定要在10天内办结果拖了一个月还没动静,你不得急死?
对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提起的诉讼也不少见。就像破案一样,要是关键事实的调查有疏漏或者错误,那整个认定就可能偏离真相。比如一个员工声称是因为机器故障导致受伤,可工伤认定部门却没把机器故障这个关键事实调查清楚,就草率地认定不是工伤,这不是瞎搞。
最后是对工伤认定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诉讼,这就相当于法官用错了法律条文来判案一样严重。比如明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可工伤认定部门却偏偏用了另一条错误的法律条文,导致员工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让员工多委屈。
所以,在具体的诉讼中,原告一定要把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找出来,并且拿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不然可就很难打赢官司。

2024-11-25 13:0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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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案由大致包含这些方面:
首先是对工伤认定结论的不服。这就像是觉得工伤认定部门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这件事上出现了差错,可能原本不该被认定为工伤的却被认定了,或者该认定为工伤的却没被认定。
其次是针对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诉讼。就好比在认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去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没有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作出认定,这就违反了程序的规定。
再者是对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而提起的诉讼。意思是在关键事实的调查方面存在遗漏或者错误,导致认定的依据不扎实。
最后是对工伤认定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诉讼。也就是说,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在运用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没有正确地依据法律来进行认定。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定要清晰地指出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里具体存在的问题,并且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25 12:1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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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涵盖这么几种情况。
其一,那就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就像是有些人觉得工伤认定部门在判断到底是不是构成工伤这个事儿上出了错,可能是认定的标准没把握或者对一些关键细节的考量有偏差。
其二,是针对工伤认定程序违法的诉讼。就好比在认定的过程当中,没有按照规定去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或者是没能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出认定,这就可能引发诉讼。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而提起的诉讼。这就像是在关键事实的调查环节出了问题,要么是调查得不够全面,遗漏了重要信息,要么就是对一些事实的认定出现了错误,导致最终的工伤认定不准确。
另外,就是对工伤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诉讼。意思就是说,当事人觉得工伤认定部门在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没有正确地依据法律来进行认定。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得清清楚楚地指出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里具体存在的问题,然后还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让诉讼更有说服力。

2024-11-25 11:18:2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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