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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邓* 湖南-郴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4.12.07 08:14:42 484人阅读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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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其所涵盖的受案范围通常是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方面的确立存在的纠纷;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设立、修改、解除以及终止的相关事宜而引发的争议;有关员工被开除、解雇、辞职或离职的争议;由于工作时间、休息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的争议;以及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12-07 10: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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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事情举个例子来说就是确认你是不是这家公司的人签了哪些协议这些都可能出问题引发纠纷。然后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的改变工作了多久要休息社保某些福利还有你在单位里学到了什么东西等等这些事引发的争执。再比如被开除了,自己主动辞职了,或者是离开了这个岗位,这些也会产生一些矛盾。还有就是工作时间休息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还有劳动保护这些都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最后就是关于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方面的补给或者赔偿之类的事情,这也是劳动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法律法规里面还规定了很多其他的劳动争议的情况。

2024-12-07 09:2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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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主要有:确认劳资关系问题;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更改、解散和终止引起的争议;辞退、离职及名单清点引发的纠纷;工作时长、休息假期、社保福利、培训和劳动防护方面的争议;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12-07 08: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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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平时说的劳资纠纷,一般来说就包含有这几种情况:首先就是搞不清楚我们是不是真的在这家公司上班,引发的争议;其次就是关于签合同、执行合同、更改合同、解除合同、结束合同这些事情上产生的矛盾;再有就是被开除了、自己不想干了、离开了这家公司这些事儿闹出的矛盾;还有就是像工作时长、休息日、社保福利、培训、安全防护这些事引出来的问题;最后就是关于工资、工伤护理费用、经济赔偿、赔偿金等等这些问题引发的冲突。除了这些,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可能产生劳资纠纷的情况。

2024-12-07 08:16: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管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途期未作出仲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谈劳动争取事项向人民提讼;
(七)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行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八)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的有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
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从争议主体和争议内容两个方面分析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要交给有关部门处理,还有一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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