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条件为:
1、受害人需为雇员。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受损害。
3、雇主需没有免责事由。
现在农民建房过程中,大多是请自行组织起来建筑队施工。他们没有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证书,房东和他们也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就主要的权利义务比如工钱、原材料等事项达成一致,就开始施工。对于这种民事关系,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形式,这种法律关系没有一个确定的认识。房东主张自己和对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对伤亡事故不承担责任,由包工头负责。包工头主张自己与工人都是由房东雇来干活,应该由房东承担责任。问题主要集中到一点,就是房东与请来的建筑工人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法律关系与建筑承包和承揽关系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很明显不是严格的建筑承包关系,因为对方没有建筑资质,这是双方都清楚的。有观点认为:因而从实际上看来,这更应该是个雇用性质的合同,仅仅是建筑工人干点活,房东付点钱作为报酬而已。房东难脱干系。有观点认为属承揽关系:户主自己并没有直接雇佣小工,他以包清工的方式把房子发包给了包工头,房东无责任。因此,双方最好有建房合同,合同中还应该对安全问题作了相关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有个别观点认为承揽关系在这里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农村的习惯,房东大多都会亲自关心房屋的建筑过程,甚至参与一定的实施活动,不存在承揽人独自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交付工作成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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