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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之后还会承担风险吗

王* 江苏-常州 公司解散咨询 2025.01.07 18:29:55 306人阅读

公司注销之后还会承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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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后,若存在未清偿债务等情况,原公司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公司未依法清算完毕注销,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公司注销前若有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1-07 20: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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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一般不担经营风险,但若有未清债务等情况,原股东等可能需担责。
阐述:公司注销后通常不再承担一般性经营风险。然而,若存在未清偿债务、未了结法律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就不同了。比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未依法清算完毕就注销公司,债权人可让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还有公司注销前有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注销后就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在注销前应妥善处理好所有债务和法律事务,股东要如实出资并避免抽逃资金等行为。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司注销过程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025-01-07 2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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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后一般不承担经营风险,但未清偿债务、未了结纠纷或违法违规时,原股东等可能需担责。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未清算完注销公司,债权人可让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范围内清偿债务;公司注销前有恶意逃债等违法情形,相关责任人会被究责。
提醒:
公司注销后是否需承担风险,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若曾有上述行为,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可能的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需谨慎对待公司注销事宜。

2025-01-07 20: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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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注销,一般就不咋承担经营风险。可要是有没还清的债、没了结的纠纷或者违法违规事儿啥的,在某些特别情形下,原来的公司股东之类的可能还得担责。就像股东要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没依法清算完就注销公司,债权人能让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给债务补个清偿责任。再比如公司注销前有恶意逃债等违法情况,相关责任人可得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可不能觉得公司注销后就啥风险都不用担,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5-01-07 19: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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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注销后通常不承担一般性经营风险,但特定情形下原股东等可能需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一般不会再对新的债务负责。然而,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未了结法律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就不同了。比如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承诺出资但实际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将已出资的资金又非法转移,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在其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再如,公司在注销前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如恶意转移财产等,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注销后就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1-07 18:53:43 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应该由总公司继承,由公司负责实现债权和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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