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保全错误怎样处理
申请人申请对车辆进行保全后,如果车辆保全出现错误的,应该解除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对被保全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为“申请有错误”。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表述,是一种客观描述,因此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完全胜诉,即构成财产保全错误,而无须考虑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状态,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最高人民发布指导性案例中,已就该问题作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意见,可以看出,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均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确定你的车是不是营运车辆,如果是且有完备的营运资格手续,那么可以民事商议误工费用,若对方无意支付,可以走正常的仲裁手续,由交警大队出具处罚证明。如果你的车是私家车,那么没有理由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不过可以和对方商榷。保险公司的手续比较繁琐,但是如果对方车辆有商业险,那么对方完全可以不和你进行协商,前提是你要出具保险公司的必备手续。处理交通事故不必着急,急也没用,最主要是双方冷静的处理好赔偿事宜,两全的办法是保险公司承担修车,和对方车主友好商量误工费,达到双方心理平衡。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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