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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嫁出去土地有没有她的吗

江** 福建-南平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1.25 09:40:55 486人阅读

女儿嫁出去土地有没有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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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承包期内权益保护:女儿在嫁出前于娘家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原则,保障妇女在原有承包地上的权益,使其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失去土地。

(2)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情况:若女儿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避免妇女出现两头落空,无地可种的情况。

(3)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条件:当嫁入地进行土地调整等,且女儿符合当地取得承包地条件时,她可在新居住地获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其在符合条件下能正常享有土地权益。

提醒:
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时,应及时依据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25 1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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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结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因出嫁就简单认定其没有土地权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若女儿在嫁出前在娘家有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即便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而当嫁入地进行土地调整等情况,且女儿符合当地取得承包地的条件时,她还能在新居住地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权益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受到侵害。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权益涉及诸多复杂情况,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5 12:0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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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儿在嫁出前在娘家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这是对其原有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二)女儿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娘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确保其有地可种。

(三)当嫁入地进行土地调整等,女儿符合当地取得承包地条件时,她能在新居住地获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025-01-25 11: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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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时,妇女婚后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护佑。
    像女儿出嫁前在娘家有承包地,只要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就不能收回她的地。

2. 即便女儿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在新住处没拿到承包地,原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她原来的承包地。

3. 要是嫁入地进行土地调整,女儿又符合当地拿地条件,那她能在新住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总之,得按实际承包情况和法规确定女儿土地权益,护好妇女权益。

2025-01-25 10:3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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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领域,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承包权益确实受法律坚实保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在土地权益上不因其婚姻状况改变而受损。

为更好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如乡村广播、宣传栏等,向村民普及相关法律规定,让农民尤其是妇女自身清楚了解应享有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2. 规范发包方行为。相关部门要监督发包方严格依法行事,杜绝随意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的现象,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3. 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权益归属,确保出嫁女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的土地权益在登记上清晰准确,避免权益纠纷。通过这些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25-01-25 10:17:22 回复

嫁出去的女儿依然要抚养自己的母亲。
(一)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二)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三)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四)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五)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权收回。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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