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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有没有优先偿还权

金** 河北-唐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26 13:53:15 458人阅读

债务有没有优先偿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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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偿还顺序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规定。在破产程序里,有担保债务优先受偿,像抵押权人能优先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普通债权要等担保债务清偿后,按顺序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其中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又优先于普通债权。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债务优先偿还顺序可能改变。

解决措施和建议:若面临债务偿还顺序相关问题,首先仔细查看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是否存在特殊规定。同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法定的偿还顺序。如果自己难以判断,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他们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避免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出现失误。

2025-01-26 18: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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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在破产程序里,有担保债务优先受偿是常见规则。像抵押权这种担保形式,让债权人有权先从担保物价值中获取清偿,这保障了担保权人的权益。
2. 普通债权处于相对靠后的顺序。不过,在普通债权分配剩余财产之前,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又优先于普通债权。这是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等社会利益角度出发的规定。
3. 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债务偿还顺序。法律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殊约定,都可能改变原本的优先顺序,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基本规则的同时,也兼顾灵活性。

提醒:
债务偿还顺序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债务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情况对应的法律适用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准确判断。

2025-01-26 17: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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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偿还顺序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有担保债务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顺序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特殊情况可改变顺序。
法律解析:
1、在破产程序里,有担保的债务因为有担保物做保障,所以通常能优先受偿,像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获取清偿。这是基于保障担保权人的权益考虑。
2、普通债权在担保债务清偿之后,按照规定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并且其中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又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为了优先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3、虽然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顺序,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某些特殊政策下对特定债权的优先安排,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同的债务偿还顺序,那么就会改变原有的优先顺序。如果您遇到债务偿还顺序相关的困惑,建议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给出合理建议。

2025-01-26 17:0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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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破产程序中,若你是有担保债务的债权人,比如享有抵押权,你要及时主张自己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要准备好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物的产权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优先受偿地位。
(二)对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要清楚在有担保债务清偿后,自己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序列中。并且要了解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债权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于自己的债权,所以要合理评估自己能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三)如果涉及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改变偿还顺序,这种约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约定。例如,不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改变偿还顺序的约定。双方要以书面等法定形式确定这种特殊约定,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5-01-26 15: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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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偿还顺序在一般情形下有相关规定。
2. 在破产程序里,有担保的债务往往优先受偿,担保物会先用来偿还这类债务,像抵押权人就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普通债权得在担保债务清偿之后,按顺序分配剩余财产。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就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4. 不过存在特殊状况,要是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别的约定,债务的优先偿还顺序也许会被改变。
5. 债务优先偿还权不是固定不变的,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判定。要是遇到债务纠纷,最好找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意见和解决办法。

2025-01-26 14:01: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能够对
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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