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债权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优先债权的定义及其涵盖的具体范畴。
普遍而言,优先债权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税款、员工工资以及破产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当然还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
这个概念的含义在于:
在破产清算的进程中,这些优先权益的实现具有优先性,它们有权在普通债券之前获得清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中,都对这种特殊权利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例如,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共同债权人因其集体利益所承担的费用等,都属于优先债权的范畴。
换言之,这类债权的价值和重要性超越了一般的债务关系,能够在普通债权之前就被优先考虑并偿还。
此外,在破产法律制度中,也对优先债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只有在优先物权得以充分保障后,普通物权才可能有机会进入到下一步的清偿环节。
如此规定,正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持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
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解除合同和自己的债权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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