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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特殊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国企员工吗?

邓** 山东-东营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1 16:40:05 6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考上了公务员,已经在一家国企应聘,请问有特殊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国企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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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为6个月。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随便辞退工人都是违法行为,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至于劳动合同国企员工吗,没有特殊的规定。

2018-03-01 16: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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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正式职工是指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人事专员按以下流程进行: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3)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前可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盖章。禁止空白合同、协议盖章。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日签订,最迟不得超过5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如入职员工需要培训的,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新入职员工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一律不予录用。
  
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
  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至于劳动合同国企员工吗,没有特殊的规定。

2018-03-01 16: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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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企业特殊工种办理之后,可以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办理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办理流程: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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