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体育设施不符合标准、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在活动中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责任:若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踢球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由学校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足球运动中其他学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他人发生肢体接触致其受伤,则该学生需承担相应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而如果学生正常参与运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小孩是自愿参加踢球等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且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小孩自身可能需承担部分或全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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