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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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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有产权房另一人死亡怎么办

赵** 河南-郑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3.20 16:20:26 464人阅读

二人共有产权房另一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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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有产权房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在产权人去世后的处理方式不同。按份共有下,去世者份额属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对应份额。

(2)按份共有的继承人可与在世共有人协商房产处置。若一方想取得完整产权,可支付其他继承人对应份额补偿款。

(3)共同共有中,先分割房产,分出在世共有人部分,剩余作为去世者遗产继承,后续继承程序和按份共有一致。

(4)整个处理过程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处理共有产权房继承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19: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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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情况下,继承人先明确去世者遗嘱情况,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确定份额。之后与在世共有人友好协商房产处置方案,若一方想获得完整产权,按份额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款。
(二)共同共有情况下,先对房产进行分割,确定在世共有人部分,剩余作为遗产继承,后续参照按份共有继承程序处理。
(三)各方在协商时秉持平等协商原则,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5-03-20 19: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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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产权房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去世者份额属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继承人可与在世共有人协商处置,一方想获完整产权,可补偿其他继承人。

2. 共同共有时,先分割房产,划出在世共有人部分,剩余为去世者遗产,继承程序同按份共有。各方协商要平等,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025-03-20 17:4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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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有产权房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去世者份额属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共同共有先分割出在世共有人部分,剩余作为遗产继承,各方协商处置,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房,去世者份额是其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就按遗嘱分配这部分份额,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能和在世共有人商量房产处置办法,比如一方想获完整产权,就给其他继承人对应补偿款。对于共同共有的情况,需先分割出在世共有人的部分,剩下的才作为去世者遗产继承,后续继承流程和按份共有一样。整个过程强调平等协商,以和平友好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在处理共有产权房继承和处置时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20 16:3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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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产权房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继承和处置方式有所不同。按份共有中,去世者份额属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后可与在世共有人协商房产处置,一方想取得完整产权可支付补偿款。
2. 共同共有情况下,先分割房产,分出在世共有人部分,剩余作为去世者遗产继承,后续继承程序同按份共有。
3. 解决措施和建议:各方应秉持平等协商原则处理共有产权房问题。若能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保障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

2025-03-20 16:26:50 回复

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人民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但不能自动解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对此,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继子女未成年的,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一方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其权利义务关系。(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最高人民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不能人为解除,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又分三种情况,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经调解或判决解除,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从继子女角度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必须以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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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有借条债权人死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半需要偿还吗

    专业解答确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另一半没有偿还义务,在债权人去世之后,债权人的继承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偿还债务。在债权人去世之前就已经存在着的合法债权,作为债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债。

    2024.08.23 22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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