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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王** 重庆-丰都县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24 03:29:22 409人阅读

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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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这事儿啊,主要得满足这些条件:要是罪犯得了特别严重的病,得保外就医,而且得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去诊断,还得让人家开证明文件;要不就是罪犯怀孕了,或者正在给自家娃喂奶;再不然就是罪犯生活都不能自理了,但是把他暂予监外执行了也不会危害到社会。

这程序,得由罪犯本人,还有他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个书面申请,然后交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去审查批准。批准之后,就由罪犯居住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来执行了,并且得定期向批准的机关报告罪犯的情况。在监外执行这段时间里,罪犯可得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得接受监督考察啥的。要是发现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了,那可就得赶紧把他收监回去。而且啊,监外执行的期限得算在刑期里面。总之,监外执行必须得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平,也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就好比盖房子得有个规矩,得按照规矩来,不然房子就盖不结实了,监外执行也是这个道理,得规规矩矩的,不能乱来。

2025-03-24 11: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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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的执行方式,其条件和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情况,这意味着罪犯身患的疾病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已经不适合在监狱内进行治疗,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以此来确保疾病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而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这体现了对女性罪犯特殊情况的考量,给予她们一定的人道主义关怀。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是综合考虑罪犯的身体状况和社会危险性后作出的决定,旨在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也避免因在监狱内执行而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

在程序方面,由罪犯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这体现了申请的主体多元化,充分考虑到了罪犯及其相关人员的权益。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这是对申请的严格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后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便于对罪犯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且定期向批准机关报告罪犯的情况,以保证监外执行的效果和公平性。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接受监督考察等,这是对罪犯的一种约束,也是确保监外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若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收监,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总之,监外执行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公平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5-03-24 10: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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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大致如下:要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且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然后开具证明文件;倘若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又或者罪犯生活无法自理,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其程序是这样的:由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接着报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执行,并且要定期向批准机关汇报罪犯的情况。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里,罪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比如要接受监督考察等。要是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就应当及时将罪犯收监。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的期限是要计算在刑期里面的。总之,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以此来保障司法的公平以及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5-03-24 08:3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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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关键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倘若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必须要进行保外就医,并且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同时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以此来证实其疾病的严重性确实需要在监外进行治疗。其二,要是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这种特殊情况也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其三,若罪犯的生活无法自理,然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准许其监外执行。

其执行程序是这样的:由罪犯本人以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然后将申请报送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后,由罪犯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监外执行的事宜,并且要定期向批准机关汇报罪犯的相关情况,让批准机关能够及时了解罪犯的状态。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期间,罪犯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要接受监督考察等。一旦发现罪犯不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就应当立刻将其收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应当计算在罪犯的刑期之内的。总而言之,监外执行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司法的公平,同时也能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5-03-24 06: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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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包含这些方面:要是罪犯患有特别严重的疾病,需要出去保外就医,并且得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还得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要是罪犯正怀着孕,或者正在给自家的婴儿哺乳;再有就是罪犯的生活无法自理,可即便这样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其程序是这样的:由罪犯本人以及他的亲属或者所在的单位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然后上报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去审查批准。一旦批准通过后,就由罪犯居住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来执行,并且还要定期向批准的机关汇报罪犯的情况。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里,罪犯得遵守各种相关的规定,像是要接受监督考察等。要是发现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了,就得赶紧把他收监回去。监外执行的期限是要算在刑期里面的。总而言之,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也能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2025-03-24 05:11:09 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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