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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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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里面对寻衅滋事解释理解与适用是怎么写呢?

付** 甘肃-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3.28 15:10:13 7人阅读

我家开了一家饭馆,最近总是有一些人故意来找事打扰我们的生意,请问我国司法里面对寻衅滋事解释理解与适用是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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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3条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复杂多样,且与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相互交叉,这就给一系列危害行为的评价带来困难,但总的原则是各行为单独评价,多行为均符合一罪构成要件的,以一罪论处量刑加重;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择一重罪论处;多行为可分别评价为多种罪名的,数罪并罚。
    
(一)行为人实施本罪法条列举的多种行为,倘若任何一种行为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不能将多种行为叠加评价为其中一种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的每个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单以一罪论处明显违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但是叠加评价又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基于此,司法解释以量刑为平衡点,规定: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虽综合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一罪,但量刑加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中既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也有普通的滋事行为但并未达到科刑条件的,又不可能叠加评价为一种行为方式,只能分别评价,构罪的吸收普通违法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条件。例如:甲醉酒随意殴打数人,至两人轻微伤,且沿路追逐辱骂行人。此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一项,但是追逐辱骂的行为还未达到情节严重,不能评价为犯罪,此时只能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吸收了追逐辱骂行为作为量刑条件。
    
(二)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虽然两罪界限明确,仍有可能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例如:行为人在夜市耍威风扬言:我随便把谁打残了也没人敢把我怎样,于是见人就打,其中将某乙打致轻伤。本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既妨害公共秩序又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对每个被害人都有伤害的心态,虽然动机很荒谬,且其结果也造成某乙轻伤,将伤害某乙的行为可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从法定刑的角度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寻衅滋事罪的最低刑为五年,此时择一重罪论处能更好的兼顾平衡、彰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行为人的多个行为既有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又有想象竞合犯其他罪名的,数罪并罚。上文中针对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既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也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择一重处断。这个评价方式仅是讨论多个行为中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如何断定,但是竞合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该如何评价呢?例如:行为人在夜市耍威风扬言:我随便把谁打残了也没人敢把我怎样,于是见人就打,其中将某乙打致轻伤;还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案例中,行为人的殴打致人重伤的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断定为故意伤害罪;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个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合并评价明显有失偏颇,有错纵之嫌。如果但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吸收追逐行为,被追逐的被害人的个人法益以及该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公共秩序将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单独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罚畸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兼顾,定罪得当。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让你知道寻衅滋事解释理解与适用是怎么写的。

2018-03-28 15:11: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对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下是寻衅滋事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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