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互助会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组织,如果会首和会员之间发生纷争,,符合如下要求,法院必须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一条本限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本融通的做法。 经金融监管部门准许设立的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因发放借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纷争,不适用本限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拥有的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无载明债权人,拥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议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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