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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在以案情复杂为由延后,继而以其余判例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后半年后,在没有恢复审理通知书的情况下,做出复议决定,居然是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理由驳回复议申请。请问我是诉原申请案由还是诉其无效决定,或者能否两者一并诉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中止审理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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