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边帮您查了一下,
第二个“泰开心”+“四个人”的这个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一个图形,未查到注册信息,也没有查到注册申请。
两个商标,虽图形不近似,但“泰开心”在两个商标中均比较显著,和图形是商标的两个部分。
在审查的时候,会将图形和“泰开心”分开审查。那么
第一商标无疑,用在与
第二个商标“泰开心”同类43类餐饮上,是肯定无法通过审查的。
作为商标使用,也是会构成侵权行为的。
如果这个商标对您很重要,可以作一些修改,改动“泰开心”,再将大象进行查询,如果修改后的“泰开心”、大象均无近似,可以尝试申请。
另外可以了解第二个商标是否在使用,您可以联系该商标注册人,购买,也是一种渠道。
除此,第二个商标是在注册的,如果在以后该商标没有实质使用,您可以向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同时提交第一个商标的新申请,扫清障碍,从而完成注册。
第一个商标如果您已经在使用的话,先进行“大象”图形查询吧,如果无近似,咱们可以先将“大象”图形部分单独提出申请注册了,“泰开心”据情况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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