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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款的诈骗方式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

何** 湖北-武汉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6.30 11:35:02 396人阅读

我想知道校园贷款的诈骗方式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高利贷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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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2018-06-30 11: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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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以上就是对校园贷款的诈骗方式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的解释。

2018-06-30 11: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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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贷主体而言,未满18岁可主张无效
大学生,不少年龄都未满18岁,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未成年学生 (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外) 发放校园贷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借款合同效力是待定状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家长不予追认,借款合同则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借款人返还本金即可,无需偿还利息。
从利息上,对高利部分可要求返还
不少学生一开始被低门槛的“校园贷”所吸引,但忽略背后高昂的利息,以至于最终利滚利无法偿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年利率法律保护24%内年化,允许24%-36%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超过36%已经偿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放款人将高利贷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放款人无力偿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园贷”所依托的平台,不仅要对上述放贷人的行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对大量往来的资金违反监管规定,形成资金池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存在胁迫劝诱合同可撤销
若签订“校园贷”时,对方采取了胁迫或者劝诱的手段,那么即使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该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涉及到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或者以个人隐私为要挟,那还涉及到犯罪。
最后阿泰提醒大家,在这种自己捉摸不定风险的事情,应该多询问下父母和老师的意见。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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