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①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②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③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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