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问的主债务中断连带担保中断吗的问题,我的回答是: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如何理解《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定事由旦发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对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质,一般保证的责任期间从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开始计算。在债权人于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与《担保法》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享有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的诉权,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的中断而中断。
但其实这一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再次承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此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根本谈不到中断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从这个起算点开始至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或六个月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这只是司法实践的简化处理,这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有冲突的。
意思好比你借钱给的那个人,那个人就是你的债务人我也就只能解决几个简单名词,不知道这样你会不会给加分呢担保人和保证人性质大致类同,不过担保人,如果在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一般是你和别人欠合同的时候,意思好比你借钱给别人,你就是债权人。债权人,主要的合同条款。债务人,但质押的话,对方在保管你的物品和金钱,如果你不能偿还债务的话,对方就会变卖你的出质物品,会把出质的物品或金钱给对方。债权,若你是债权人,你就有债权。质押和抵押大致相似。主合同。合同附加就会出现从合同,担保人就需要偿还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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