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对于低于10万元的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还享有免税待遇:1、从2018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三、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四、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五、增值税
1.即使是在备受关注的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中也涉及重组的相关增值税政策规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公告2011年第13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3年第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2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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