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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提供担保的代理词怎么写啊?

唐** 北京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10 22:16:50 603人阅读

我朋友对他人的合同进行了担保,现在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想要咨询下无效合同提供担保的代理词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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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⒌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⒊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2018-07-10 22:2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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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无效合同提供担保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 的委托,指派我所  律师依法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案件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借款协议签订成立后,原告并未依约实际履行借款义务。
原告与借款人 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事实是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就与 将为此借款而抵押的房产(花园一幢三单元6号)为标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按约定由原告于20年12月19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万元整。后原告依约于20年12月19日按期向出卖方支付了万元房款。因此结合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能够充分说明原告支付的款项是购房款,本案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履行,被告不应为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款协议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案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在要求被告提供担保时主观上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欺诈行为导致被告错误作出担保承诺。
首先,被告为借款作保证时,主要是考虑有借款人的房产在作抵押这一重要因素,考虑没有担保风险的情况下才同意为借款作担保。从时间上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借款协议之前,借款协议中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在签订协议之时已经购房合同由借款人在被告豪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转让给了原告,因此被告担保是在重要事实有意隐瞒的情况下所为,此事实对被告是否决定担保具有决定性因素。根据担保法30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还款计划是在受蒙蔽、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写,不能因此而认定被告同意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协议被告始终是认为原告已经出借给了借款人,原告又不断催逼被告还款以及有抵押的房产作保障等因素,被告才出具了还款计划。此时的行为是之前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诈的必然结果,也是在被告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被告在出具还款计划之后,的得知房产在之前早就转让给了原告的真相后,气愤之极也很无奈。对此只有另案诉讼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来维护权益。
综上,本案借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提供保证是在主合同双方存在串通、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2018-07-10 22:1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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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事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8-07-11 16: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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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 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02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的规定,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合法的,法院应只将保证人某运输公司列为被告,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讼累。

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返还。因此,恳请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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