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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期的债权转让书能不能生效?

马** 河南-开封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1 18:02:30 505人阅读

我亲戚家里有一个案子,但是这个案子在执行期,不知道债权转让可不可以进行,问一下法院执行期的债权转让书能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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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转也没用。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对法院执行期的债权转让书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2018-07-11 18: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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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 法院执行期的债权转让书这个问题的要点,可以概括几个回答: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07-11 18:04:30 回复

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有效,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也可以采用公证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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