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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不正当竞争索赔要怎么做?

余** 黑龙江-佳木斯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9:07:10 2334人阅读

我最近发现我对手公司贿赂我的员工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请问不正当竞争索赔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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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索赔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归责原则
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赔偿原则
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作为赔偿的依据。这就是说,受害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取大于侵权损害的利益。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并不要求对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的名誉、声誉上的损失,就可依过错责任原则,视侵权人过错的轻重,决定适当加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全部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应对受害者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应考虑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才能列入赔偿范围。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额的确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仍会遇到诸多棘手的问题。赔偿损失是以受害者有损失为前提。赔偿额的确定应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为标准。故理想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应恰好可以使受害者恢复到受侵害以前的状态。若赔偿额高于受害者的损失,有悖于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若赔偿额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又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利,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将会增加。

2018-07-11 19: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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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索赔时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018-07-11 19:08:10 回复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并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只有在帐外暗中回扣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中某经销公司给购买凉席者的“奖励”,采用的是暗中商议,所得“奖励”并不入账,实际上是一种帐外回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该经销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该经销公司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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