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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无过失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将这个规定展开,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
1、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以选择继续安排其它更适合的工作或安排其在家休假,那么,安排其它更简单的工作或休假在家,薪资如何支付呢?
安排其它工作的,应当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其它工作的同岗位其他人员薪资标准支付薪资;安排其休假的,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产期内本来要休产假,因此不涉及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问题。
2、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合同。单位可做的选择是,继续调岗或接受较低的工作表现。
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女职工三期内,所在的分公司撤消,合同显然已无法履行,职工又不接受变更工作地点调至总公司工作,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工作已经没有了,合同又不能解除,俗话讲“只能养着”。那么“养着”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呢?似乎可以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问题是,这个规定也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相反产生了另一个与主题不相干的疑问:既然停工停产,怎么会提供正常劳动呢?既然提供了正常劳动,为什么反倒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呢?),一般的理解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但该问题还涉及到产假期间不能降薪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96.7.1执行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到底如何支付尚无法定论,只能暂且搁置。
4、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在三期内的女职工。
5、女职工三期内,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而三期内解除的限制中,并不包括第三十六条,因此,协商解除是可以的。当然,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女职工三期同时在试用期内(比如入职不久即怀孕,或哺乳期内入职的),并且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三期内解雇的限制中,只有无过失辞退和裁员,并不包括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过失性辞退条件。
7、女职工三期内有严重违纪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严重违纪属过失性辞退条件。同理,女职工三期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或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时,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此情况下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句话提示
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等非过失性理由辞退,也不得裁员。但可以以过失性理由辞退。
2018-09-11 12: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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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被辞退合法的,没有补偿;不合法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若非本人严重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8-09-11 12: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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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孕妇辞退可以要求三期赔偿吗的答案是:
(一)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10-29 14:53: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