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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人向派出所告发,我敲诈勒索他280

ask****660 湖北-襄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12.01 13:45:19 479人阅读

您好昨天有人向派出所告发,我敲诈勒索他2800元,派出所上门调查纯属空编捏造,给我的身心带来很大的伤害,请问怎样保护自由的权义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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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可以起诉的

2019-12-03 15:28:07 回复

你好,具体要进一步了解案情,详情可来电咨询,专业律师给您解答

您好,不隶属。敲诈勒索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方法,强制索要公私财物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爱人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爱人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爱人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被他人敲诈勒索,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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