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因此,本案中马先生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得拒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
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例外。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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