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您在昆山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购买住房,不能在苏州(含昆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如果您在昆山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购买住房,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为您出具缴存证明,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请具体咨询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可以应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取不取,视个人情况而定。
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如果找到新工作,可以把公积金转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参保职工,如是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可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居住地为苏州县级市的,办妥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再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
1、居外医疗手续办理程序如下: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外医疗登记表》,并指定3家居住地医疗机构,包括1家当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经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携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
2、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市异地就医结算申请(变更、取消)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3.结付办法:参保人员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其中:应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参保地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互为垫付并定期结算。在居住地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本结算年度内至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昆山市大市异地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昆山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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