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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对行为人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做出重伤的鉴定。那么大家知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标准是怎样的吗?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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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情况下,要想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就需要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一般要求达到轻伤及其以上伤害程度的,才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要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是怎样的呢?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二、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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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上,如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整个性质会上升,算是及其不利于当事人的。那么,结果加重犯认定标准有哪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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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故意伤害并且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此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肯定的,同时还需要对受伤者做出相应的民事赔偿。那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民事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呢?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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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很多人也越来越浮躁起来,产生的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多。有很多斗殴打架的事件也变得频发了起来,有的人下手比较重,导致人重伤,那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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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如果造成了受害人重伤的话,那么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可见此时的判刑是比较重的。因此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律师该如何来写这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辩护词呢?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四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经过认真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详细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采纳。
一、 本案是因亲戚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起,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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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意外险,就是意外伤害险。通常发生意外伤害的后果有三种:意外死亡、意外残疾(按照国家标准分成不同的残疾等级)、意外受伤。也就是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都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2、重疾险,顾名思义,主要是保障重大疾病风险,一旦发生合约规定的重大疾病轻症,即按保额给付保险金,用于弥补患病后的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如果包含身故责任,那么因为“意外或疾病”身故,也可以得到赔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判多久还得看实际情况和情节严重性,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东西就是对方家属的谅解书,也就是对方原谅你的书面证据,谅解书可以很大程度地决定判刑的轻重。有些家属可能需要的是诚恳的致歉,有些家属需要的是足够的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肇事司机的驾照一般都是被直接吊销,并且终身禁驾,所以请广大车友谨慎驾车,注意自己和别人的安全。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2、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通常,这一步骤是由债务结构调整中承担损失最重的人来制订并主导完成的。另外,为更加顺利地调整经营结构,这一过程常常还伴随着管理层甚至股权的调整。
3、任何一次债务重组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够完全解决,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性质债务的特点,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去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
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依据数额和情节判断。
解析:
按照团伙诈骗数额和情节判断。
诈骗罪的同案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员,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实施诈骗活动人员就是同案犯。
诈骗同伙一般是在诈骗的犯罪事实中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