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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满足了一定假释的条件,是可以提前假释的,那么在假释之后刑满之前的时间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假释考验期。那么大家对假释考验期了解多少呢?律图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2023.09.22 3388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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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

在我国假释是对表现良好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既然要对正在服刑人员进行假释,就意味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假释的考验,那么在我国假释考验期限有多久呢?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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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时间

司法实务中,无论是缓刑还是假释,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考验期,只不过不同情况下的考验期限不同。那么要是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释了,此时的假释考验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呢?

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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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

说到假释,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听说。但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如果能够获得假释,那肯定是很好的,此时可以附条件的被提前释放。但假释也有一定的考验期,此时有一定的机关进行监督,那么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呢?

一、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哪些人不适用假释?

从上文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的阐述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人都适用假释。假释的对象只是满足一定时间条件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适用假释的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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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不执行犯罪分子剩余刑期的一种措施,在假释的同时也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那么要是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话,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 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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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

司法实务中我们要区分漏罪与新罪,尤其是在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那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 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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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是可以被假释的,也就是提前释放出监狱。而要是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话,那么一般是撤销假释,然后与前罪剩余的刑期数罪并罚。那如果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话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单独处理。

二、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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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后管制仍须执行吗

假释考验期主要是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不能适用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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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由什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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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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