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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是还是有些不法分子,冒着被判刑的风险从事犯罪活动。在我国刑法中,专门有一条罪名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的。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什么?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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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飞速提高,普通老百姓对于消费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个要求高,主要体现在对产品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上。生活中,我们还是会时刻遇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怎样的,多少涉及多少金额能够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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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人急功近利,为了达到某些利益,从而生产不合格的或者真假混合一起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这个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一、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
1、否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一个销售者只是购入伪劣产品,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
,就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给自己带来各种损失,刑法没理由将之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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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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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这词大家已不陌生,现在生活中的伪劣产品越来越多了,可能不经意间你我都有用到伪劣产品。这行为固然为人不齿,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你我又知道多少呢?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同时;伪劣商品"中的"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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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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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咨询
律图黄南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刑事拘留案件可以被撤消。若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行为线索尚不明朗、相关证据材料并不充分,甚至可能无法证明其构成犯罪,抑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时,他们有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犯罪行为的追诉期早已超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上,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上等于撤销了案件。
律图蚌埠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制度的撤销通常出现在嫌疑犯或被告人行为违反了相应取保约定或者他们已经不再具备符合取保条件这两种情况之下。法庭或者公安机关都具有权衡并决定是否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将涉嫌违法者重新关押至看守所。在执行过程中,撤销程序一般是由负责办理案件的有关部门按照其自身职责权限进行启动和实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律图那曲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内发生销赃案件,首要任务是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各项规定,例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行踪、严格限制其居留地域范围等。此外,应竭力配合公安部门展开深入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如在这一过程中被查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极有可能面临取保候审被撤销及重新收监的风险。因此,要全力以赴纠正不当行为,争取得到更为缓和的处置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律图江门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的撤消或者解除,这通常是由司法机构依据其职权范围来实行的。在案件中,倘若涉案人员或被告人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他们可能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等,那么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撤消这个保障措施。
至于解除,通常会发生在案件彻底完结之时,譬如说刑事判决已然生效,或者决定对涉案人不予起诉等等。那么,涉及到撤消或者解除的整个程序,都会包含初审、决策、通知书以及退还保证金等几个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律图牡丹江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制度的撤销通常源于如下几种状况:经过案件审查程序之后,决定不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判定嫌疑人或被告无罪;亦或是在审判环节中因证据缺陷、犯罪事实模糊不明等种种原因导致剥夺其应负有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若取保候审人员有任何违反保释规定之行为,亦有可能遭到撤消取保候审的处罚,同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