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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

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非常常见的,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侵权行为也要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那么大家知道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吗,它的民事责任又怎么确定呢?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2023.09.01 2764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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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它有自己的特点。那么,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多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究竟有哪些?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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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归责

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的概念,在归责原则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有明确的规定,在多重归则体系上细分了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依然不是很容易理解,那么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有哪些呢?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 般与特殊是一对哲学上的词语。哲学上亦称之为一般与个别,其实,这里的个别就是特殊,别无它论。中国古代哲学家在探索万物普遍本质时,已开始探讨一般与个 别的关系。战国时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认为个别的“白马”可脱离一般的“马”而存在。南宋朱熹将一般与个别等同起来。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最高 的“理”,而没有个别的“理”。那个别的“理”只是像许多江湖上的月影,它们共同反映的只是一个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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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

实践中,经常发生学校侵权、环境污染损害等纠纷,而这类纠纷往往是被归于特殊侵权纠纷中的。现实中,也有在发生特殊侵权纠纷的时候,侵权人一方是免责的,当然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那到底特殊侵权纠纷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 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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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那么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 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 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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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特殊侵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当然实践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其实也是不同的。那么谁承担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呢?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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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侵权责任当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面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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