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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究竟刑法中是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呢,今天介绍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无罪是怎么辩护的,以及最新职的务侵占罪量刑规定了什么,来了解一下吧,…

2023.09.04 6783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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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侵占罪是非常严重的额罪行之一,涉及到的金额的数目来判断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高院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中涉及数额较大的解释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最高职务院对于此项罪行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最高院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中涉及数额较大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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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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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

一、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认定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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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一些企业、公司的高层主管,经常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从而非法的侵占单位的财务,使得单位的经济造成损失。针对这样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将这样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定义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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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jpg

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贪污罪,这三个罪名相信很多人非法律人分不清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有什么要求?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又什么要求?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有数额的要求?律图将在本文详细介绍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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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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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相关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适用占有改定,所谓留置权的占有,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和支配。所谓合法占有,是指留置权担保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务人依照合同将财产自愿交付债权人。债权人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

请问一下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2、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通常,这一步骤是由债务结构调整中承担损失最重的人来制订并主导完成的。另外,为更加顺利地调整经营结构,这一过程常常还伴随着管理层甚至股权的调整。 3、任何一次债务重组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够完全解决,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性质债务的特点,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你好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人们常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如对具体的人或事做出处理。另外,行政主体具有优越的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有义务合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请问一下债务重组收益如何去披露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去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好基础。 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劳务协议纠纷怎么解决的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解析: 劳务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协议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协议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协议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协议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将协议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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