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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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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项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说明

1

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非公司企业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示原件

3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原件

4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原件

5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原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7

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子问题开始}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注明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4.本表适用于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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