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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失踪后其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

村民失踪后其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吗

   赵某是五保户,几年前失踪,到现在还没有找到。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已经死了。但赵某所在村的村长以他已经去世为由把他的地收走了。因为农村村民的土地是30年不动,所以村民认为可能涉及村长侵占他人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都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除法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宣告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所以在法院没有宣告赵某死亡的情况下村长代表村委会以赵某死亡为理由收回土地是不对的,属于侵权行为。另外,为了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块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赵某的土地如果是连续两年无人耕种,村长代表村委会以此为理由收回土地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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