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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区别与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区别与注意事项

(1)口头遗嘱

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录像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同时自书遗嘱还必须是正式的,对遗嘱人生前在日记中或信件中所涉及的关于自己死后财产如何处理的打算,不应视为自书遗嘱。其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签名的意义,既可以表明遗嘱是何人所立,也便于对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之真实意愿进行查证。最后,自书遗嘱要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以表明遗嘱人制作该份遗嘱的准确时间,就能够审查确定遗嘱人在制作该份自书遗嘱的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确定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依公证程序,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经过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

注意事项:

(1)年满70周岁老人立遗嘱,一般认为其较可能出现神志不清情形,需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先行作出精神方面正常的书面意见。

(2)见证,对于代书遗嘱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机关确认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

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区别与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