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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津贴管理规定

公司津贴管理规定

            日(    )财字第    

第一章 住宅津贴

一、在公司宿舍及其他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员工,自        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二、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本人是户主的,按下列标准计算:

1. 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 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本人不是户主的,按下列标准计算:

1. 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 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3. 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 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无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 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2)无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人民币        元。

四、住宅津贴从员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员工不符合领取 条件时停止发放。

五、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员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 的材料提交给部门主管,以转交给总务部。

六、根据第五条记载的提交材料,本部门主管及总务部主管需要确认该员工住 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并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七、公司在审核员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员T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合同、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査。

八、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提交有关 材料,以转交给总务部。

第二章 特别工作津贴

九、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十、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別工作津贴人民币        元。

十一、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1. 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 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表所示:

特别工作津贴表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

每月人民币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人民币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人民币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人民币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人民币        

7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2.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章 锅炉操作津贴

十二、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 炉操作津贴。

十三、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 元。

十四、兼职锅炉工。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锅炉操作津贴表

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

锅炉操作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

每月人民币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人民币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人民币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人民币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人民币        

7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锅炉操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章电话交换津贴

十五、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十六、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        元。

十七、因专职电话交报员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 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电话交换津贴表

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

电话交换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

每月人民币        

10%以上,不到20%的

每月人民币        

20%以上,不到40%的

每月人民币        

40%以上,不到60%的

每月人民币        

6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章 保健津贴

十八、在工厂内经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 康者,享受保健津贴。

十九、长期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月领取保健津贴        元。

二十、临时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表

处理有毒化工原料或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工作时间

保健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

每月人民币        

10% -15%

每月人民币        

15% ~30%

每月人民币        

30% -50%

每月人民币        

50% -70%

每月人民币        

7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第六章 伙食补贴

二十一、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员工,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1. 每天午餐补贴人民币        元,晚餐补贴人民币        元;

2. 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贴标准支付。

二十二、本公司员工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饮食补贴。

二十三、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1. 早餐人民币        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员工);

2. 午餐人民币        元;

3. 晚餐人民币        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员工及需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二十四、本公司员工因需要加班两小时以上者,免费供应一顿晚餐(或夜餐)。

二十五、本规定自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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