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身份号码:
丙方(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各方或协议各方 | 指甲方、乙方、丙方 |
标的公司或公司 | 指丙方: 股份有限公司 |
本协议 | 指本《对赌协议》及各方就本《对赌协议》约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 |
本次交易 | 指甲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
工作日 | 指除星期六、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外的时间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送达 |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
投资价格 | 指甲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1股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金额,也就是标的公司本次新发行股份的发行股价,依据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为人民币 元 |
净利润 | 是指目标公司经由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即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以后的净利润,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该值为报表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 |
净资产 | 是指目标公司经由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净资产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标的公司在 年 月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1.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各方共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了 年度的经营目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人民币 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管理层股东有义务尽职管理公司,确保目标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则公司须以该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摊薄后的 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轮融资的“目前投资估值”,甲方可选择:
(1)调整后各方股东所占股东比例保持不变,但乙方须在审计结束后 个月内退还本轮甲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
(2)乙方无偿转让 %股份与甲方。
2.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 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 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 %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3.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 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 %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1.如果公司不能在 年 月 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 个月内需要付清全部回购款。
2.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1)甲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 %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
(2)回购时甲方对应的经评估(评估机构由双方认可)后的净资产。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及丙方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1.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甲方介入时公司净资产的 %。
2.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以上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售目标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其他买方,包括战略投资者。
1.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2.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3.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则甲方的增资价格需要按平摊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加权平均法定义为:甲方本次增资价款的总金额与公司之后增资价款之和除以甲方本次认购的注册资本与新增注册资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资价格),调整的方式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人向甲方补偿相应差价的方式进行,亦可通过实际控制人向甲方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
4.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甲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低于增资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该按比例获得调整,确保甲方的股权比例不受损失。
5.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条件发生从而对公司进行清算时,甲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本金。在甲方获得现金或者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后,乙方及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为了便于甲方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甲方向目标公司派驻一名董事,目标公司及其乙方保证前述被派驻的人员能够当选或得到任命。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的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投资总额 %。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5.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驶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变更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4.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5.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1.各方之间就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或履行产生或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权利主张(统称: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争议不能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后的 日内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和丙方有权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丁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由上述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或若指定不成,由该仲裁委员会指定。该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3.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专业顾问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的,不构成违约;但该方应在其获悉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后,立即通知其他各方该不可抗力事件,并在通知其他各方后的 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其不能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以及其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可由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正机构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明,则该一方应同时提供有关公正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其合理努力减轻并回避不可抗力事件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2.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严重或持续超过 个月时,各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共同协议决定是否需要终止或修改本协议、
1.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于文首所述之日起生效。
2.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特权不得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特权的放弃,其部分行使权利或特权亦不得排除其继续行使该权利或特权。当发生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约时,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的弃权不应视为其对以后违约的弃权,或放弃其在该条款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4.转让
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和审批机关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利益、责任和义务。
5.修订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方可作出修订。若法律要求,上述修订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6.可分割性
若依据任何有关法律,本协议或所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的一条或多条条款,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其他条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到任何影响或妨碍,并应仍具有完全效力;同时,各方应立即以最接近该失效、非法或不可抗力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条款。
7.通知
(1)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应用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航空挂号信的形式送至以下地址或经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传真: 。
乙方联系方式
姓名: 。
住址: 。
收件人: 。
电话: 。
传真: 。
丙方联系方式
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传真: 。
(2)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或信件之收到日期应为以下日期:通过专人送达的收到日期应为签收日期,通过挂号信送达的为盖邮戳后十日,通过传真送达的为发出日后一个工作日。任何一方可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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