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一、案涉许可证已失效,不能再为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许可之前,没有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案涉许可,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合法有效。二、申请人与案涉许可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三、许可证是否失效与作出许可时是否合法没有关系。四、案涉许可并不直接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也并无对此应当听证的规定,故案涉规划许可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建设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某市地铁2号线(某某路站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提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8〕_____________号),关于某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08〕__________号)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审查相关材料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地项目名称:某市地铁2号线(某某路站二期工程);用地性质:交通设施用地U2;用地面积:4687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某市规划局作为某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被申请人审核相关材料后,核发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应根据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作统一规定,应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许可机关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
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规划许可已失效的主张,与被申请人核发案涉规划许可无涉,本机关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某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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