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土地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村。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2011)穴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南河底有机动耕地38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南河底机动耕地38亩。
二、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庄镇宅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收益应交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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