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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GF-90-0701)

GF-90-0701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  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以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

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财产租赁合同(GF-9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