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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血缘亲属的范畴中,无论父母双方是否决定中途结束婚姻关系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都无法撼动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事实。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天然联系是无法被婚姻破裂所割裂和消除的。
对于养父母子女而言,当养父母决定离婚并决定由其中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时,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原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被迫中断,这种情况下,原先存在于养父母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将随之消失,从而直接制约了两个群体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样地,若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由于继父母选择离婚并由其中一方独立抚养子女,那么另一方由于不再承担抚养责任,原有的扶养关系便会自动终止,这无疑也会导致他们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丧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