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社保,有一次聘用合同,这种情况能是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主体适格方面
1.?劳动者主体:渡工作为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一般来说,只要渡工年满十六周岁(特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渡船工作,就满足这一条件。
2.?用人单位主体:虽然经费由县财政拨款给镇政府,但镇政府按月计算、季度发放补助费,实际上承担了对渡工进行管理和支付报酬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用人单位主体特征。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渡工工作进行安排、监督等,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性质。
从属性方面
1.?人格从属性:如果渡工需遵守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操作规程、安全要求等,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就体现了人格从属性。例如,渡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摆渡服务,接受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工作行为是否规范的检查等,这表明渡工在人格上从属于镇政府,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点。
2.?经济从属性:渡工的收入来源于镇政府发放的补助费,且补助费按月计算、季度发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表明渡工依赖镇政府支付的报酬维持生活,在经济上从属于镇政府。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维持生计的特征相符。例如,渡工没有其他独立的经济来源用于维持与摆渡工作相关的生活支出,主要依靠镇政府发放的补助费,进一步证明经济从属性的存在。
3.?组织从属性:若渡工所从事的义务渡船工作是镇政府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为了实现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保障当地居民出行等,那么渡工的工作就具有组织从属性。例如,渡船工作的开展与镇政府推动当地交通便利、保障民生等工作目标紧密相连,渡工如同镇政府组织体系中的一员,从事着特定的工作任务,这也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特点。
合同及报酬支付方面
1.?聘用合同:虽然只有一次聘用合同,但合同的存在表明双方对工作关系有一定约定。即使合同形式可能不够完善,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之一。合同中若对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有明确约定,能进一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明确规定渡工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特定水域的摆渡服务,镇政府按约定标准发放补助费,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类似。
2.?报酬支付方式:按月计算、季度发放补助费的方式与劳动关系中工资的支付周期和方式有相似之处。稳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表明渡工与镇政府之间存在较为持续、稳定的经济联系,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而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报酬支付可能较为灵活、不规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