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二、反诉被告唐山XX金属板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唐山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型机械进场费X0000元;
三、反诉被告唐山XX金属板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唐山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1X0000元;
四、反诉被告唐山XX金属板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唐山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112 0X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 11X002.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1日起,按照当时适用的一年期 LPR3.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XXX 0XX.2元为基数,自2X2X年X月1日起,按照当时适用的一年期LPR3.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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