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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何种情形可确认为夫妻间共有的债权,主要取决于该项债务是否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发生并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达成。例如,当夫妻双方共同向他方提供借款,或者通过共同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所累积下来的债权,往往被视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权。倘若债权恰好在上述情况下诞生,那么原则上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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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承担配偶一方的负债,这取决于此种负债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还是仅仅针对单方的义务。若将其界定为夫妻公共债务,那么便意味着双方有共担责任之义务;反之,若是某方自有的私人债务,则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而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等因素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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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负债在法律上的界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要件:其一,债务的形成需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明确意思表示,例如双方亲自签署相关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其二,该笔债务必须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其三,债务的用途应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负债,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并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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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婚姻诉讼之时,针对所负债项的具体数目并无固定统一之恰当标准。真正的焦点在于债务的性质、其形成的缘由及其伴随的夫妻双方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若该笔债务乃供作夫妻共度日常生活所需、协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二人相互意愿共识而发生,则在离婚之际通常会被视为应由双方共同分担。然而,倘若某一方出于个人名义在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负担的债务,这通常被视作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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